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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贸易报关流程

责任编辑:东胜物流  发布时间:2016-11-03

    1,企业申报

    进口货物(含进口转关运输货物)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(申报人)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。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除了在以上时限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外,还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。

   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,海关按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》征收滞报金。

    申报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。

    2,海关接受申报

   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,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。

   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,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。

   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,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。

   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计算机自动退单,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,修改后重新申报的,申报日期重新按以上规定确定。

   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,经人工审核后,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,申报人修改后重新发送到,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。

    3,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

   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,需要申报人解释、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,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。

    经审核存在申报不规范等原因且不涉嫌伪报瞒报的,海关予以退单。申报人根据退单原因做出修改后,重新申报。

    经审核,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,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,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,并向申报人发出“与海关联系”或“待海关通知”的回执或通知。申报人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,及时与审单部门取得联系,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。


    4,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

   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,审核通过的,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“现场交单”或“放行交单”通知之日起10日内,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,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,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(递单)。

  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,海关删除电子数据,申报人重新申报,如产生滞报金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》的规定计征。

    一般情况下,递单需交验的材料:

    (1)报关员证

    (2)代理报关委托书(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)

    (3)报关单

    (4)发票、装箱单、合同、提单/运单等随附单据

    (5)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

    (6)监管证件(如进口许可证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、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在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,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)

    (7)其它有特殊奖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

    5,查验


   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,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,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,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,签名确认查验结果。

    6,税费缴纳

   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,对减免税货物、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,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,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,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(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)。对暂时进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,打印并签发保证金收据。

    7,放行

    指货物查验完毕、税费收讫的,海关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,准予申报人提取进口货物。未布控查检、无税费的,审核单证无误后径予放行。

    8,结关

    指进口货物办理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,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进出境、在境内转接的货物,放行即结关。

    9,签发报关单证明联、核销联

    根据国家外汇、税务、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,申报人办理结海关手续后,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夏利报关单证明联: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;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;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;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。

    10,特殊规定

    提前查看货样: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前,因确定货物的品名、规格、型号、归类等原因,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。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,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,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。

    海关径行查验: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,或经海关通知,申报人未到场的,海关可以在申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,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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